(2019年10月30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的建成区以及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条 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禁限结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城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四)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