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司法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司法者以公道正直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公开地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高度统一的良性状态,这种正义效果不以时空和执法者的改变而改变。司法公正包括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司法效果公正三个方面内涵。其核心价值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制度性的特征。
  司法公正所包含的司法制度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司法制度公正是司法行为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公正是司法制度公正的必然结果。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决定什么样的司法行为和司法效果。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工作目标是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恰恰正是司法公正核心价值所在,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精髓。
  第一、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本质,决定了司法工作以良好的政治效果为司法公正提供政治保障和实现的可能。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性质,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司法领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的繁荣进步和公平正义。一方面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确立,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大局;另一方面,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中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地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以此推动党的各项事业特别是司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以利民便民的良好社会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和动力源泉。这就要求必须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保障民生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这正是党的事业在司法工作中的根本体现。党的事业最终目标是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把司法权在内的一切权利用在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把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既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依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以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司法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法律性本质,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把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和衡量标准。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违法者受到惩处,让受害者得到保护。以此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办案中既要注重实体公正,又要确保程序公正;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又要注重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由此可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回答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和实施效果等重大问题,从政治效果的层面上提出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从社会效果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为民的衡量标准,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层面上规定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所以,“三个至上”科学内涵的有机统一完全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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