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儒学的宗教色彩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7-04
儒学,从百家争鸣,独尊儒术开始就形成了自己的体系,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已经深入中华民族的灵魂之中,这种内在的东西不是宗教可以比拟的,可以说儒学在最辉煌的时候宗教没有办法和它比拟。现在社会有儒商、儒将、儒学等分类,就能看出儒学在中华民族心目中的地位了。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
儒家的宗教色彩主要体现在:
(1),“亲亲尊尊”——从“孝”到“忠”的“宗教”色彩
“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这是根植于自然经济土壤上的宗法家族制度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一个投影。对于事物曲直的判断,他要求人们以血缘亲疏为尺度和砝码。在宗法家族中,其最明显就表现在一个“孝”字,用胡适的话说,这是一种“孝的宗教”。
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人之行,莫大于孝。”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
“三年不改于父之道,可谓孝也。”
“孝”在中国古代作为“亲亲”原则的灵魂,被中国儒家当作了一切之根本。这种家族伦理观念将父权推至一种无以复加的地位。只要这父权不与国家和皇帝相抵触,其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对于同样的事件,父母犯罪与子女犯罪的相应的处罚就存在非常巨大的区别;亲属之间犯罪与非亲人间犯罪的处罚也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在家族内部,“亲亲”把个人的存在完全淹没在了父亲、家长、族长的淫威之下,使他们没有个人的权利可言,更不可能有什么私有的财产。“‘是非’毋宁说是基于身份的。我错了,只是因为我是他的儿女,他的话和行为正确,因为他是我的父亲。”“亲亲”甚至割断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正常联系,使人们在自己的正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面前均报以麻木的态度,他们目睹了家族和王朝的兴衰就如同看待四季更替一样无动于衷。即使不麻木的人群,在这种体制之下,也只能是将一腔热情吞进自己的肚子里面去。人们的热情、智慧、勇气完全被抹杀在了这种绝对的服从之中。它使人们只爱其亲、其家、其族,而无视他人和社会的权益。为了维护这种亲亲原则,法律允许甚至强迫“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相容隐”不仅仅成了一种权利,甚至有时候被强化成了一种义务让每个人去遵守,去履行,去服从!而且竟然出现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这样的所谓的容隐法。国家和法律在这种思想形态和体制之下,犹如一座孤城坐落在茫茫荒原之上,兴也好,亡也好,那只是别人的事情,因此中国古代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很难获得奋发向上的新气息,尽管经历了三千多年,却始终围绕着一个圈子在转,永远逃不出封建的磁场。
而“尊尊”的思想可以说成是“亲亲”思想从血缘关系到政治关系的转化。活在尊尊关系中的灵魂马上由“孝”渡及为“忠”。这种皇权专制统治几乎是由一个家族体系来统治的,其与家族内部的统治有着本质的联系。换一种方式说,“家”就如一个小化了的国家实体。因此,人们心中便形成了“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的愚蠢得意识形态。“尊尊”的原则将人们培训成了一种无思想而只知服从的“愚忠”之民。而且这种“尊尊”的意识膨胀了每个人想作为贵族、“人上之人”的欲望,一心就想着从“尊”成为“被尊”的地位。这种“崇拜”意识无疑扼杀了一大批社会中低层人物的思想,抹煞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丝活力。王朝的改换和法律的制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只是“换汤不换药”。
从这种制度原则上来说,“亲亲,尊尊”的思想将中国古代的历史进程拖延了很大的一步。这是历史上已经得以证实了的一个疮疤!但是,更为恐怖的是,这种思想经历了如此长的一个时期而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了。在现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当中,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毒瘤,尤其是在那些社会中低层人士的思想里面。
(2),“神本位”的转化——“神”与“人”的“宗教”
任何一个古老的民族几乎都经历过神权主宰的时代。我们的国家也不例外。在殷商时代,“神本位”的思想就已经在我国发展至一个非常高的地位,也就随之而出现了用以祭祀的“礼”。而后便出现了传至后世的《礼记》。然而,就因为这种从神到人的转化过程,便使中国在一个长期的封建社会的泥淖中跋涉。
站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中国古代先民通过自己对大自然的认识和改造,面对无边的原野,竟然摆脱了对自然力的无端恐怖和屈辱感,心中充满了自豪。这的确是人类思想意识上一个很大的进步。他们在殷商时代之后便将眼光转向了“人”自我本身。
人者,天地之心也。
神明者,以人为本也。
天地之性,惟人为贵。
但是,这些思想是否就完全证明了“神”已经完全脱离于人的思想意识了呢?
其实,他们尽管很创造性地将“人”理解为了“天地之心”,然而,他们却很无助地将那种万能的、拥有至高无上权力和地位的“神”转化在了“人”之中。也就是说,他们这种脱离了“神”的现象只是表面上的,而非实质性的。因此,他们将神转化为了人群之中“有德行,有智慧”的人,也就是成了后来逐渐形成并稳固存在的“皇帝”。由此而来,法律的地位便得不到保障了。因为法律是被那些所谓的“有德行”的人随心所欲而制定的,他们本身就成了高于其他普通民众的“君子”,那么他们的行为也就意味着将成为别人的典范,他们的任何行为也就高于了他们自己制定的一切法律。在广大的民众之中,“神”虽然已经消失于法律制定之中,但却把他们的主心骨寄托在了“人”的身上,他们只能将“神”的光环封在了这些“君子”的头上!因此,这样一来,他们也就成了新的“人”中之“神”!!他们也就拥有了绝对的权力。而这对维护法律的地位有着非常巨大的破坏作用。这些人所制定的法律与那《摩西十戒》等等神诣的戒律在社会上所产生的效力和权威性恐怕要微薄的多啊!
看来,依我之见,这种早期的法律脱离了神的主宰的状态于中国的法律领域也未见得就是一件好事。中国古代法律的地位根本就无法得到保障,更不可能发展成熟。鉴于此,我们再转眼于当今社会现实仔细思量一下就会发现,在很多的情况之下,许许多多的人不愿意将法律牵涉进自己的生活;也几乎很少人会相信中国现代法律的权威;也有很少人会相信法律确实能公正的、准确的为自己解决问题;当然也几乎很少人不会相信法律时刻都可能受到其他权力因素的干涉!因为这种思想形态存在,就很难让人相信无形之中,我们的周围就存在那“人中之神”。由此可知,中国法治之路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将变得崎岖不堪!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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