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企业名称开错了,税号正确,可以认证抵扣吗?

客户是在2月份购的货,但是直到3月份还没有把钱付清。由于3月份进项比较多,所以我就先把他的发票开出来了,只是没有寄给他,想等他把钱全付清后再给,可是到这个月他把钱付清了我把发票寄给他了,可他说自己的公司改名字了,有原先的**发展公司改为**有限公司了,但是税号没变,因为现在开红字发票比较麻烦,所以我想问问这样是否可以抵扣,我还记得认证发票密码区是由税号等组成的,并没有名称。。

认证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84位密文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张发票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全部相符就可以。因此公司的名称开具错误认证时不受影响,不过现在对发票的抵扣要求是很严格的,是不是需要重开还是由购货方咨询一下税管员,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可左可右的事,税管员的意见最重要。

开具负数发票,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通知的规定处理(14-19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开具负数发票,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处理 (第一条第三款):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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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认证可能问题不是很大,密码区与双方税号、发票号、发票代码、发票金额税额、开票日期有关,由于发票抬头与公司名称不一致,将来对方公司如果被国税查帐可能就会有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4-11
让对方先认证一下,通过了就什么问题都没有了,不行再想办法开红字呗
第3个回答  2007-04-11
不可以的,你已经跨期了,最好打个电话咨询一下你所在税务局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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