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哪些国家征收房产税

详述每个国家征税方式的不同

  在我们所研究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针对房地产的税收体系都是十分简单和明确的,采用根据房地产评估价值进行征收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在对税收对象上,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不动产税,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另一种是对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土地税和房屋税,如澳大利亚、丹麦、法国。此外,在英国,对于房地产征收的税收根据用途分为居住用途不动产税和商业用途不动产税两种。

  同样的,在拉丁美洲,房地产税收体系也是比较简单的。在我们调查的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和尼加拉瓜,都设有针对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的财产税。

  而在东欧一些转型国家,房地产税收体系比较复杂,并没有相对统一的税收。例如波兰的城市房地产税、农业税和林业税,俄罗斯的土地税、个人财产税和企业资产税。在非洲则有超过15个国家设立房地产税,而且是按照评估价值征收。

  对土地还是对房屋?

  世界各国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和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世界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的财产税形式,其中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另一种是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第一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美国、加拿大、英国、墨西哥、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第二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日本、匈牙利。

  另一类做法最典型的例子是澳大利亚的一些州,采用土地税,即仅对土地征税。这样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这种“单一税”理论在那些对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财产税的国家也有应用。例如,美国的一些城市曾经使用过对土地和房屋设置差别税率(空置土地税率会高于房屋税率)的方法。在1979至1980年,匹斯堡市对空置土地征收的税率是房屋税率的5倍。当年匹斯堡市的房地产市场的活跃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这种活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促进了土地流通与利用从而刺激了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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