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票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将成为历史。与此同时,“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的规定也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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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举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共取消了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12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13项根据多项其他规定停止执行。此次取消的25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发票票证3项、税务登记3项、税收优惠19项;从证明性质来看,涉及法律事实证明9项、资格资质证明3项、权利归属证明2项、其他客观状态证明11项;
从证明来源看,需要纳税人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纳税人已有材料的共20项,包括税务登记证件、个人身份证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还修改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也取消了“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税务总局:丢失发票不再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或四份)。对方凭着这张证明及记帐联的复印件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低扣。
丢失的是普通发票,可由购货方向销货方提出出具证明的请求,销货方在查对发票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按原来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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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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