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是宗旨观念淡薄,对群众无深厚感情。在工作上不推不动,生活作风上懒散、松懈,主观上消极、懈怠,对待群众上多为应付,民警对待群众“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耍特权、抖威风、刁难群众”等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个别民警对群众的报案和求助无动于衷,麻木不仁,态度冷漠,能推则推;有的民警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态度不热情,爱理不理,说话不和气,语言难听,办事拖拉,折腾群众,让群众跑几次,没有把群众当作衣食父母;个别民警有警不接,接警不及时,接警不出,处警不力,甚至不作为等;有的民警对群众的投诉和咨询耍态度,摆架子,不愿意作耐心解释。

二是办案为指标、为指标而办案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经费保障困难,上级下达的罚款指标成了基层科所队民警执法的中心工作。有的民警反映,现在成天想着怎么完成指标,而且过去是在执法办案中完成指标,现在则是为了完成指标而到处找案源。由于受办案为指标、为指标而办案思想的影响,导致有的民警执法时随意性大,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不按规定办案,越权办案,跨区办案,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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