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包括哪些税种

如题所述

1994年税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地税系统分设。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中央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已废除);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车辆购置税。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烟叶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耕地占用税;11、企业所得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2、印花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3、筵席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筵席税已经失效);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税法体系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完整性。要求每个税种都具有相应的税法规范予以规制;

2、一致性。既要求保证税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概念、术语的统一性,还要求下位阶税法规范符合上位阶税法规范,并且同一层次的税法规范间也应当保持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3、权威性。要求层次较高的税法规范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四是科学合理性。要求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体系内部紧密衔接,具有较强的严密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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