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员工入职需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保安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四懂四会",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岗位员工对本部门每两小时检查一次,保安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五、 对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察、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六、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七、建立用电、用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电、气焊工等)需持证上岗。八、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单位,如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报告保安部妥善处理。九、专职消防队员需持证上岗;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十、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十一、对煤气、乙炔、氧气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十二、 保安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考评工作,对不合格的部门和员工定期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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