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如下: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4。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法律依据:《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一)申领条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最长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二)发放标准。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750元/月;2。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450元/月。(三)申领渠道。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在“我的南京”实名注册后,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办理网上申领,也可携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至户籍所在区(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至居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办理申领。(四)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五)其他。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3—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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