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在广州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当向广州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继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广州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让续签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书,并提供有关信息;不符合转让续签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
3、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收手续;
4、广州收到被保险人在深圳社会保障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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