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如题所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一、 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
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5种:
①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③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⑤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二、 重新评审的程序有哪些:
1. 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2. 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 供应商对有关重新评审情形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 重新评审后的工作:   
1. 根据重新评审的要求,除了复核时发生问题可以直接修改并记载外,在其他阶段进行重新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都需书面报告本级财务部门。书面报告不同于审批或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把握其含义。可结合《〈条例〉释义》中关于《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阐释进行理解,即“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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