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养老保险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覆盖范围 :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二)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欠缴保费,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代缴政策

(一)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16周岁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政府补缴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城乡居民保险费。

(二)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16周岁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政府补缴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三)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16周岁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政府代缴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四)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应从2018年12月开始补发,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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