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与土地权属有关的问题而发生的纠纷。那么,土地权属纠纷应该由谁来处理呢?处理程序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必须先向有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对政府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也详细介绍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法。
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中关于权属、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纠纷。是一种目前法院难以审理,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纠纷。相邻关系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所有权相关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有人,相邻关系就是必然产生和存在的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法律关系。
因此,识别和处理相邻关系中的纠纷,关系到相邻各方的和谐共处,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这里我就相邻关系纠纷的形成、认定和处理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争议)的调查和调解;依法需要作出决定的,拟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处理争议案件相关事宜。
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互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其合法权利时,应当尊重其他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界定了相邻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即相邻关系。可见,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本质上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财产权的延伸,同时是对其他所有人或使用人财产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