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无过渡期怎样办黑龙江

如题所述

第一:车主可以置换方式,选择一辆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

第二:有的车主对以旧换新的方式不放心,担心是翻新车,所以干脆直接辆新的符合规定的车辆。

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较大,特别是老百姓已购有大量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滞后,在法律层面如何管理、使用此类车辆,存在法律缺失问题。

结合我省实际,从制度上对电动自行车通行予以规范迫在眉捷。省人大、省政府从关注民生的角度非常重视此项立法,将电动自行车管理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正在按计划推进中。

我省目前没有出台本省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过渡期政策。实践中,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综上,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您能够提供电动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发票),应当退还电动自行车。

如您再有需要,可拨打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电话:0451-8289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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