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