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冲发票需要把红冲的发票作废吗

如题所述

开票有误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扩展资料

交错发票所需的数据和限制要求

1、如果买方拒绝接受专用发票由于错误的发票,买方指定拒绝的原因,错误的具体项目和百度的正确的书面材料,和卖方应填写申请表发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周期内的专用发票(180天之日起发行专用发票)。

2、如果卖方没有提供专用发票买方由于不正确的发票发行或其他原因,卖方要写明具体原因,具体项目和不正确书面文件,卖方应填写申请表发出特殊的增值税发票用红色给主管税务机关在本月发行后不正确的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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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12

开票有误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不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购买方必须暂依照《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税总局重新修订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不仅在申报表中反映,而且数据要与抄报税、抵扣信息采集等金税信息完全一致,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司遇到的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又被工厂作废时,必须通过红冲增值税发票来解决。

因此,重申:请业务员务必拿到增值税发票时与报关单上的信息进行核对以后再交财务进行认证。(当月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作废不用红冲税普通发票红冲的操作流程

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申请,购进货物的发票联、记账凭证、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购进货物合同及协议书)。

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XX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省内),或由购买方提交进货退出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后(省外),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冲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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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3
不可以,作废:是在开票当月,所开发票与实际不符,可将其作废,重新开具。
红冲:本月以前开具的发票,已经记账,无法作废,只能是开具相同的“负数”发票将原发票冲回,再重新开具。
发票开具错误或者是有退货的情况,若是本月可以直接作废,但要是隔月的发票就只能够开红字发票冲回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红冲发 票是指开具负数发 票,并不是把红冲的发 票或者先前的发 票作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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