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国家有减免政策吗?

我是一位残疾人,残疾证是四级,我在湖南省,邵东县,五金城开了一家五金店一年是12个月,而我却交了14个月的国税,请问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国税与地税,国家有减免政策吗?在线急等?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为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5〕2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扩展资料

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五条个体就业残疾人可持下列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证明、实现灵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第六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就业残疾人应填写《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经街道、乡镇残联审核盖章后,由区县残联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就业残疾人,应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存档和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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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8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人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关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扩展资料:

《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个体就业残疾人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由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停止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样式附后),报区县残联备案,并告知残疾人本人。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做好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要按照补贴范围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执行政策,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做好服务工作,对于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要主动上门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残联做好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服务;财政部门要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入库情况,严格审核和及时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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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3-25
误人子弟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
第三点,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七点,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由于楼主所在地是湖南,而我则在广东,我只能提供的各收优惠比例和幅度,这些对您也没有用处,建议有湖南税务机关的朋友,上来帮一把吧。
第3个回答  2011-03-29
如何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就业?

200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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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就业是指残疾人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营业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第4个回答  2011-03-24
地税有比例减免没有全免追问

请问,国税每年收14个月的国税属违法吗?

追答

12月。补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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