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夫在离婚前欠了别人的钱(在我不知情),2010年被判强制执行我属于连带,我该怎么办?

我前夫在离婚前欠了别人的钱(在我不知情)2010年被判强制执行我属于连带,现在我被受权限,前夫他有房有车,他就是不还别人的钱。我该怎么办?

首先,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除非您有证据证明在您丈夫欠债时您不知情,且并不是因为家庭共同生产共同生活所产生,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您对您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您及您丈夫不主动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您前夫有房有车,法院完全可以去执行您前夫的财产。当然,因为您也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是可以执行您的财产的。前述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您在偿还债务后,如果您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产生时您并不知情,且并不是因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您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向您前夫追偿。如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您前夫个人债务,则可判决您丈夫偿还您所向债权人清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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