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2-06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省、市、县(市、区)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与责任相对应,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规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