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问题请教个位律师,看看我的诉状有什么不妥,这官司胜算大吗?我有1982年的《社区林地使用证》,到现在政府也没有换证,也没有收回此证书。被告3的房子是以前建在我家的风景林地上面的。
现将诉状贴上,个位大律师朋友帮忙看看!
民 事 诉 状
原 告:**** 男 24岁 汉族 湖南**县人,家住***,
因外出打工,现租住****
电话:*8***
被 告:被告1 男 54岁 汉族 湖南**县人,家住***, 电话:********
被告2 男 50余岁 汉族 湖南**县人,家住***, 电话:********
被告3 男 40余岁 汉族 湖南**县人,家住***, 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被告被告1 ,3立即赔偿伐去林木损失费6000元,并赔偿原告直接损失2万元。
2、被告被告1 ,2二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由交涉、诉讼所致误工损失2万元整。
4、请求收回被告3建房所在的土地。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1系原告的堂伯伯,2、3系原告的堂叔叔。2006年3月,原告的父亲因患肺癌中期入住***医院,在住院期间,被告2、3二人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自留山上几百余株松树盗伐卖钱,价值6000余元。现在拒绝赔偿原告。(原告的父亲及原告于1992年农转非,但上级组织并未开会讨论收回自留山事宜,依照《土地管理政策》,自留山仍应由原告持有使用权利。)被告1又于2006年4月,将自家患有“二号病”(即 “口蹄疫”)的死猪埋在原告房屋的厢房屋檐下一米处。在明知原告的父亲不能受任何刺激的情况下,被告1还打电话刺激原告的父亲,原告的父亲受到这两件事情的刺激,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失常,病情迅速恶化,导致半身瘫痪,再次进***医院,肿瘤科拒收,转住中医科,最后转入****医院,于2006年9月11日去世。由于原告父亲的去世,对原告造成巨大的打击和损失。现因原告负债过多,想将自留山剩余林木变卖,被告1加以阻拦,并指使其弟弟被告3反过来说他建房所在的地是他的。(被告3的房屋是建在原告家的风景林地上,他并不具有使用该地的权利,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被告3现毫无依据的说他屋前屋后一丈三的风景林是他的,并扬言谁敢伐树他就要砍人,分明是要霸占原告的土地。原告现在要求收回建房所在的地。由于被告1、3的阻拦,导致亲情破裂,并对原告产生严重的误工损失。
原告认为,自留山事宜无权单方面变更。被告擅自伐木卖钱、霸占原告土地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是一种侵犯原告财产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因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误工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被告也应承担赔偿义务。因被告的所作所为造成对原告父亲的刺激,导致病情恶化直至死亡。被告应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费用。经当地村支两委组织、镇政府部门调解多次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侵权行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县1982年颁发的《社员林地使用权证》及《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的以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2007年4月23日
事实及理由:
被告1系原告的堂伯伯,2、3系原告的堂叔叔。2006年3月,原告的父亲因患肺癌中期入住***医院,在住院期间,被告2、3二人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自留山上几百余株松树盗伐卖钱,
修改为
事实及理由:
被告1系原告的堂伯伯,2、3系原告的堂叔叔。2006年3月,原告的父亲因患肺癌中期入住***医院,在住院期间,被告2、3二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自留山上几百余株松树盗伐卖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