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我国的经济改革的核心所在,是经济制度变迁中关键的存量变迁发展的实质性内容。经济责任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所在。
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落后是导致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之所以如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是根本所在,其资产负债率过低,使得其依赖于银行的贷款和财政的救济,因而当国家的银根收紧时,就会导致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匮缺,从而使得其经济效益下降。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多年以来一直处在资金投入不足的境地之中,因而实际上是一种低水平发展状况。那种认为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天然落后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质上就是旧有体制的转轨问题。既有制度下的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连带关系决定了企业改革的实际困难,中国的企业改革分别采取过“放权让利”、“承包租赁制”和股份制等形式,不可否认,产权改革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从经营权的思路走向法人财产权的思路是正确认识到了改革的问题所在。即实现国有企业的独立地位,实现法人制度同经营权的结合。法人财产权的实现,对于国家所有权中企业组织的独立性作出了制度的规范性规定,但是制度的变迁,是由制度事实和社会运动所决定的。“不可想象,在一个官僚主义和腐败盛行的国家,会存在高效率的、充满活力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机构多而重叠,人浮于事、职责不明、缺乏科学和严格的考核,工作效率不高的管理制度,而且它在改革中没有受到多少触动,成为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的温床。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对于国有资产的责任包括持股责任、资本保值和增值责任、监督责任等不落实,微观的企业制度就是设计得再好,也是没有用的”。不仅如此,部分国有企业依赖于良好管理取得经济效益的例子屡见不鲜,而同时众多企业出现的“斯密克现象”也表明了国有企业管理不善是其经济效益不高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我们认为,对于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改造其目的同样是为了间接实现管理水平的提高。
国有企业改革,使之与市场经济相兼容,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样是与政府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良好的文官制度作为基础性的保证,没有完善的竞争市场对其实行有效的约束,任何单方面的改革都将是一相情愿的。正是如此,经济法及其经济责任制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令各种各级国家机关都做到责、权、利结合,科学地分工、合作,层层制约、相互制约。对任何一个机关或其首长、工作人员,都不允许存在职责不清-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情况……完善的、制度化的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通过经济责任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问题,一方面通过对经济管理主体的约束来要求其依法依照经济规律来进行经济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国有竞争性组织的规定来实现其管理水平的提高。因而,它对于解决所有权代表人以及经营者之间的行为不规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济责任制是实现经济法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目标的基础性的制度,在公有国家内,没有有效的经济责任制制度约束,在既有社会和文化水平下,是难以实现劳动者的权利,难以实现积极的、昂扬的、充满活力和自由精神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
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国家加强经济纪律,实现有效经济秩序的有效途径。“正好相反,没有什么可以像民主化那样,对咄咄逼人的官僚主义化和进一步的异化如此有力的抵制作用。民主化不应仅仅理解为权利的民主化,而且应理解为义务、责任和一切物质后果的承担方面的民主化”,这正是经济责任制所要实现的目的。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政府推动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色彩。而与此相关的法制改革,则采取了政府主导型的“变法'的特色。经济责任制的完善与发展对于制度变迁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中国的制度变迁是要实现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融合,市场经济的精髓是决策权的分散化,而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权的缺乏是我国经济改革和法制改革的历史和起点,而政府官僚行政机构的发达,国家本位和国家所有权在各个领域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中国法制的基调。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同时,认识到本土文化的特性及其缺陷所在,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z中国自1895年以来,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采取德国法系的模式来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这一思路从根本上忽略了中国社会和政治、经济生活的特色和根本缺陷,即管理水平的低下。
文官制度的不发达和管理水平的落后,以及由其控制的国有企业的庞大,使得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管理混乱极为突出,同时也使得文官制度难以适应制度变迁的要求。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责任的不确定所导致的,管理的提高有赖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经济责任制通过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的要求,实现对经济转轨的促进,它是进一步实现经济改革的必要前提。不仅如此,改革应当是通过主体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的,认识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由此可见,要是国民经济能够在它的内在动力-经济利益的推动下富有效率和效果地灵活运转,必须改革经济体制……各个管理经济的国家行政组织要改变为实行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各种经济组织应该具有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核算的主体,实行独立的全面的严格的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这正是经济责任制的精髓所在。通过保护个体的利益来改革才能使改革有效地进行,“如果我们都能认识到这种利益的差异并尊重他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改革过程中的冲突可能会缓和一些,因为这是人们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与别人协商找到更可行的出路上,而不是放在相互攻击对方和阻挠改革上”。
经济责任制对于经济改革的重要性更表现在对经济增长模式改变上,我国的经济增长中的经济效益问题一直极为突出,“粗放式”、“外延式增长”始终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特征,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实现“内涵式经济增”,提高经济效益式经济转轨的内在要求,“中国经济的主要问题是资本利用效率过低……而这里的制度原因,就是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预算软预算,亏损了仍能生存下去,大家花国家的钱不心痛,资本损失无人承担责任,借钱可以不还”。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需要经济责任制的有效约束,经济责任制通过对经济利益的引导,通过经济核算,将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目标切实的体现在制度之中。
经济责任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在于它针对中国的具体弊端提出了有效的制度约束方式,在于从根本上是基于中国的实际的,在于它是中国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关键和基础所在。
对于走向新世纪的中国,要实现经济的增长,必须依赖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一个管理水平低下的国家,不可想象能够出现具有高效益的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