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A网购了一部手机,因各种原因不能用,在七天内退货,但卖家B说无质量问题不能换所以A自愿少退200,而最后卖家B要求少退200且A再够另一款手机才给予退货。最后处理好,后来A了解到在7天内是可以无条件退货的,这是时间已经有了5个月,那么A少退的200是否可以被支持退还?还有当时买的手机是否可以作为非意思表示而撤销或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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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由此可见,商店出售的商品以假充真,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除返回货款外的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