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PPP项目联合体

如题所述

“联合体”作为法律名词最早出现在 199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00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继续沿用了“联合体”这个名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基本沿用了招投标法对联合体的定义,但对联合体的组成进行了扩展,允许自然人成为联合体成员。
按照招投标法的立法本意,联合体的组建目的就是为了“共同投标”,而后续的政府采购法则将联合体组建目的扩展为“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虽然只是几个字的差异,但这对于 PPP模式中引入联合体的概念十分重要,因为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方式的重要法源之一就是政府采购法,PPP项目中应用不同的社会资本方采购方式适用与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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