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才发现被告伪造第三方投资合同,诱骗原告参与巨额投资,原告怎么办?

被告伪造某大公司借款合同,诱骗原告出资共同借给某大公司,合同约定两年到期一起还本息,两年后原告要被告收回出借款,而被告回答他当时没有履行该合同,款已被被告所用,但同意写借条,原告通过民事诉讼,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被告财产早已以高评估抵押银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原告近日发现被告当时与某大公所签订的合同是伪造的,公章是假的,经该公司认定是假公章伪合同,而此时被告早已逃之夭夭。
原告及时向警方报案,而警方迟迟没有立案,进度十分缓慢。
请问:
1:原告在法院判决书下达后才发现到被告的诈骗行为,是否报案为时已晚,公安可以不予立案?
2;原告向公安报案时,是否要先撤销法院的民事裁判书,或者要中止法院执行程序?

收到判决书后发现有问题,可以一方面向警方报案,即使警方迟迟没有立案,也要继续要求立案侦查。

另一方面,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追问

因在民事诉讼时,被告写了借条条,原告以借款起诉得以胜诉,如果现在要法院再次诉讼,原告要出示被告的第一次收条及第三方公司的合同(这个合同是复印件,有被告签字与收条一致,收条内容为共同出资借给某公司),这样会不会证据内容不一造成困惑?法院会怎么做?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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