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如题所述

实行财税分离的增值税核算,使得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不再拘泥于税法的规定。纳税的影响数如何合理有效地进入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程序并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充分的体现,有关账户的设置与核算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求账户的设置,既满足合法交纳税金的要求,使纳税申报资料的信息来源建立在清晰自然的基础之上,又保持会计原则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鉴于增值税会计与税法对收人确认的口径和时间不同,以及税法所确认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会计上所反映的进项税额不同,从而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情况,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对永久性差异在发生期间进行消化,对时间性差异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从而实现当期的费用与收益相配比。
具体程序如下:
(1)科目设置。
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全面地反映企业增值税费用的发生情况,其借方发生额为本期的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差额为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进行损益核算,“增值税”账户有时可能出现贷方大于借方的情形。单独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是为了区分增值税与“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其他税种,以加强对增值税的监管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本期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已缴税金等,贷方登记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借方余额为本期留抵税额,贷方余额为本期应交增值税。
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使得进人增值税费用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真正做到配比,对于因为增值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口径和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无论是进项税额还是销项税额都可以在当期消除。对于时间性差异,可设置“递延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发生额为本期产品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贷方发生额反映本期进项税额及上期留存进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为不能进入本期销售成本的进项税额。
(2)核算程序与方法。
一是在赊购商品或劳务时,按买价借记“原材料”、“物资采购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待实际付款时,再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转到“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
二是在企业赊销商品或劳务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销售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收款时,再将已收入的销项税额从“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转到“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当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其中的价款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等科目,按无法收回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数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报表列示。
重点应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
二是在利润表中应反映增值税费用信息。
三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应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种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上期未交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信息。
四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人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人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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