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悬赏(物业管理与业主纠纷)

原告已所在小区购买车库某车位,并交纳了物业费及车位服务费,由于车库车辆停放混乱,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随意在车库通道停放,造成原告及孩子上学工作早成了很大影响,(期间也多次找到物业保安负责人,都是以正在处理为由,推脱半年之久)无奈之余选择搬迁至高新区居住,就在搬家第一天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经过:2011年3月业主所停一辆私家车,被人泼了油漆(业主已买此车位,且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因为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也往车库乱停,所以经常车库通道被堵)次日物业公司保安到原告家中告知此事,原告报警,派出所随即勘察现场,调去监控录像,但是物业负责人告知“监控早就坏了,一直没有维修”致使案件破案线索中止,无奈之下,原告选择先自行维修,一共花费1.6万元。请问:这个民事起诉原告和被告谁能赢?如果原告赢了,被告应承担多少费用?如果原告输了,那么物业公司应承担多少费用? 真诚的希望您能详细解答,本人将不胜感激!特急~

  首先你要举证物业公司在这次车损坏中的失职之处,听你说起来应该是其他业主所为,拿出所签订的停车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在公共持续维护上物业公司有明显的失职行为, 应该能赢
  看法院判决了,原告赢。双方形成了停车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单位,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应当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二中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能保证设施被正常使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具体数字,难以在此说出,需看庭审现在双方理由及证据。可以提供几个案例供你参考:
  提供有关案例和评论供有同感人参考,敬请法律界人士评说,
  一、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 摩托小区被盗谁该负责
  合肥市的周先生上个月才新买的摩托车在其租用的小区内被偷。他致电本报咨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合肥市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租了一套房子作为办公使用。今年5月6日中午,他把摩托车停放在单元楼门前,近1点时他去吃饭,2点多的时候发现摩托车被盗了。事发后,他找到管理该小区的合肥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小区的办事处。通过在管理处查看当时的摄像记录,发现车子被盗的时间为12时57分至13时01分,盗贼为两人。
  周先生说,自己每个月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这辆车子刚买了一个月,就在该小区被盗,小区的保安是否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呢?
  记者随后来到了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名姓周的业务主管称,周先生并没有按照规定把车子停放在规定的车库内,小区物业已经多次向业主发放通知,要将车辆停放至指定的地下停车库。如果周先生按规定将车子停放在车库内而被盗,那么物业一定给予赔偿。对于周先生是否向物业交纳了一个月15元的摩托车停车管理费,周主管则称要具体查询一下才能确定。
  对于周先生被盗的摩托车,小区物业是否该负责?记者咨询了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江海俊律师。江律师认为,如果周先生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那么即使车子没有停在车库内,而是停在单元门口,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负有管理责任,至少赔偿80%的损失。(李景 韦屈)
  来源:《江淮晨报》
  创建时间:2007年5月11日9:28:07
  二、丽城花园:小区丢车 法院判赔
  时间:2005-12-14 来源:王屋晨风
  过上有车有房的日子,是每个人都向往的。苗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但开上了私家车还住上了新房,提前步入了小康。可是一件倒霉的事却发生了,在他搬进小区没几天,车就丢了。那么,在小区内丢车该由谁来负责呢?
  小区丢车该由谁来负责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管义务,致使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业主苗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济源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苗先生61600元的损失。这是我市发生的首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财产丢失引发的纠纷。
  2004年10月18日,苗先生购买了河南肯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肯派置业)开发的丽城花园商品房1套,苗先生向肯派置业交纳了红外线费用300元。因苗先生给肯派置业介绍了一购房户,免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肯派置业售房时承诺采取24小时红外线监控、24小时安全值班、24小时车辆进出登记等安全措施。苗先生与肯派置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有:配备协管员执勤、巡视、进行安全监控;遇到险情,协管人员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到达现场;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等。
  2005年1月6日,苗先生入住丽城花园。2005年1月13日夜,苗先生将一辆昌河北斗星面包车停放在丽城花园内北门口附近,停车后正常落锁。次日清晨,苗先生发现面包车被盗,遂向北海派出所报了案。当时,小区的北大门锁被撬,北大门敞开。当日,在丽城花园内有2辆车被盗。苗先生以肯派置业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要求肯派置业赔偿损失。肯派置业认为该车没有输过户手续,苗先生并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等理由拒绝赔偿。无奈,苗先生将肯派置业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6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苗先生的面包车于2005年1月13日夜在丽城花园被盗,该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已为苗先生使用、管理,苗先生应视为车主。肯派置业称其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而北门的门锁被撬开,二辆车被盗,保安人员浑然不觉。苗先生发现面包车被盗后报了案,肯派置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所以应认定其并未尽到承诺的各项安全防范义务。根据肯派置业对业主所做的承诺和双方方的物业管理合同,苗先生作为业主将面包车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肯肯派置业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由于肯派置业并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苗先生的面包车被盗,对苗先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由于苗先生的面包车系2003年年底开始使用,至2005年1月被盗已使用了一年,应扣除一年的折旧费4400元,肯派置业应赔偿苗先生的损失61600元。
  肯派置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以苗先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判决认定肯派置业与苗先生车辆有偿保管关系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派置业与苗先生之间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等理由上诉到济源中院。
  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肯派置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此案已经有了终审结果,但有关在小区内丢车该由谁来负责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关注。12月8日,记者在北海小区随机采访了几位居民。在某企业工作的刘女士说,她入住小区后已丢了3辆自行车,曾找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根本就不管,只好自认倒霉。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先生认为,小区内的停车管理服务应统一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应当设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北京时间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劝阻、制止损害停入车辆的行为,防防止车辆丢失。车辆丢失后具体责任由谁来承担,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尽了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尽了约定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可以不负责,但是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那么就必然得负责任。

  三、未尽义务疏于管理 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9日 09:26
  汽车停在小区指定车位被盗,业主方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改判,认定物业公司停车管理有疏漏,判决北京北辰信城物业公司赔偿方先生4.4万余元。
  2004年8月2日晚上11时45分,家住朝阳某小区的方先生停在小区指定车位上的本田雅阁车被盗。同年10月,保险公司赔付给方先生19.5万余元。方先生认为,自己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北京北辰信诚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停车车位、保安等费用,物业公司应该设专人24小时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监视。车辆在指定停车位丢失,物业公司没有有效地履行职责,甚至没有提供任何有关破案线索,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2004年10月,方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共9.8万余元。
  物业公司称,小区只有一个进出大门,门卫24小时值守,且有电子监控。小区为业主的车辆发放了车辆进出凭证,出入查验。当晚,方先生的车辆开出时,保安看到车上有证就放行了。公司尽到了保管责任和应尽的管理义务,公司没有责任。一审法院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看管义务”为由驳回了方先生的起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收取了方先生2004年车位费并为方先生指定了停车位,双方形成了停车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单位,对方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应当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发放车辆的凭证查验出入车辆,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物业公司为方先生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也不在电子监控范围。二中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对方先生车辆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京华时报 回答者: xss696 | 二级 | 2011-5-21 17:18 | 检举 估计能追回70%以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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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1
首先你要举证物业公司在这次车损坏中的失职之处,听你说起来应该是其他业主所为,拿出所签订的停车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在公共持续维护上物业公司有明显的失职行为, 应该能赢
看法院判决了,估计能追回70%以上的损失
第2个回答  2011-05-21
1原告赢。双方形成了停车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单位,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应当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二中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能保证设施被正常使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具体数字,难以在此说出,需看庭审现在双方理由及证据。可以提供几个案例供你参考:
提供有关案例和评论供有同感人参考,敬请法律界人士评说,
一、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 摩托小区被盗谁该负责
合肥市的周先生上个月才新买的摩托车在其租用的小区内被偷。他致电本报咨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合肥市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租了一套房子作为办公使用。今年5月6日中午,他把摩托车停放在单元楼门前,近1点时他去吃饭,2点多的时候发现摩托车被盗了。事发后,他找到管理该小区的合肥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小区的办事处。通过在管理处查看当时的摄像记录,发现车子被盗的时间为12时57分至13时01分,盗贼为两人。
周先生说,自己每个月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这辆车子刚买了一个月,就在该小区被盗,小区的保安是否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呢?
记者随后来到了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名姓周的业务主管称,周先生并没有按照规定把车子停放在规定的车库内,小区物业已经多次向业主发放通知,要将车辆停放至指定的地下停车库。如果周先生按规定将车子停放在车库内而被盗,那么物业一定给予赔偿。对于周先生是否向物业交纳了一个月15元的摩托车停车管理费,周主管则称要具体查询一下才能确定。
对于周先生被盗的摩托车,小区物业是否该负责?记者咨询了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江海俊律师。江律师认为,如果周先生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那么即使车子没有停在车库内,而是停在单元门口,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负有管理责任,至少赔偿80%的损失。(李景 韦屈)
来源:《江淮晨报》
创建时间:2007年5月11日9:28:07
二、丽城花园:小区丢车 法院判赔
时间:2005-12-14 来源:王屋晨风
过上有车有房的日子,是每个人都向往的。苗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但开上了私家车还住上了新房,提前步入了小康。可是一件倒霉的事却发生了,在他搬进小区没几天,车就丢了。那么,在小区内丢车该由谁来负责呢?
小区丢车该由谁来负责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管义务,致使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业主苗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济源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苗先生61600元的损失。这是我市发生的首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财产丢失引发的纠纷。
2004年10月18日,苗先生购买了河南肯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肯派置业)开发的丽城花园商品房1套,苗先生向肯派置业交纳了红外线费用300元。因苗先生给肯派置业介绍了一购房户,免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肯派置业售房时承诺采取24小时红外线监控、24小时安全值班、24小时车辆进出登记等安全措施。苗先生与肯派置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有:配备协管员执勤、巡视、进行安全监控;遇到险情,协管人员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到达现场;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等。
2005年1月6日,苗先生入住丽城花园。2005年1月13日夜,苗先生将一辆昌河北斗星面包车停放在丽城花园内北门口附近,停车后正常落锁。次日清晨,苗先生发现面包车被盗,遂向北海派出所报了案。当时,小区的北大门锁被撬,北大门敞开。当日,在丽城花园内有2辆车被盗。苗先生以肯派置业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要求肯派置业赔偿损失。肯派置业认为该车没有输过户手续,苗先生并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等理由拒绝赔偿。无奈,苗先生将肯派置业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6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苗先生的面包车于2005年1月13日夜在丽城花园被盗,该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已为苗先生使用、管理,苗先生应视为车主。肯派置业称其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而北门的门锁被撬开,二辆车被盗,保安人员浑然不觉。苗先生发现面包车被盗后报了案,肯派置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所以应认定其并未尽到承诺的各项安全防范义务。根据肯派置业对业主所做的承诺和双方方的物业管理合同,苗先生作为业主将面包车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肯肯派置业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由于肯派置业并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苗先生的面包车被盗,对苗先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由于苗先生的面包车系2003年年底开始使用,至2005年1月被盗已使用了一年,应扣除一年的折旧费4400元,肯派置业应赔偿苗先生的损失61600元。
肯派置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以苗先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判决认定肯派置业与苗先生车辆有偿保管关系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派置业与苗先生之间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等理由上诉到济源中院。
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肯派置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此案已经有了终审结果,但有关在小区内丢车该由谁来负责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关注。12月8日,记者在北海小区随机采访了几位居民。在某企业工作的刘女士说,她入住小区后已丢了3辆自行车,曾找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根本就不管,只好自认倒霉。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先生认为,小区内的停车管理服务应统一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应当设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北京时间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劝阻、制止损害停入车辆的行为,防防止车辆丢失。车辆丢失后具体责任由谁来承担,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尽了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尽了约定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可以不负责,但是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那么就必然得负责任。

三、未尽义务疏于管理 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9日 09:26
  汽车停在小区指定车位被盗,业主方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改判,认定物业公司停车管理有疏漏,判决北京北辰信城物业公司赔偿方先生4.4万余元。
  2004年8月2日晚上11时45分,家住朝阳某小区的方先生停在小区指定车位上的本田雅阁车被盗。同年10月,保险公司赔付给方先生19.5万余元。方先生认为,自己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北京北辰信诚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停车车位、保安等费用,物业公司应该设专人24小时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监视。车辆在指定停车位丢失,物业公司没有有效地履行职责,甚至没有提供任何有关破案线索,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2004年10月,方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共9.8万余元。
  物业公司称,小区只有一个进出大门,门卫24小时值守,且有电子监控。小区为业主的车辆发放了车辆进出凭证,出入查验。当晚,方先生的车辆开出时,保安看到车上有证就放行了。公司尽到了保管责任和应尽的管理义务,公司没有责任。一审法院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看管义务”为由驳回了方先生的起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收取了方先生2004年车位费并为方先生指定了停车位,双方形成了停车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单位,对方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应当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发放车辆的凭证查验出入车辆,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物业公司为方先生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也不在电子监控范围。二中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对方先生车辆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京华时报
第3个回答  2011-05-21
这个问题很复杂。各地都有类似情况的发生,但结果均不一样。以我的经验,首先看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哪些责任?如果车辆停放造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我想你就放心了。如果没有约定,最终会走到协商解决,即便是你通过法院诉讼,法院也会进行调解结案。这期纠纷,物业公司想免责是不可能的。不管你有没有录像记录,保安已经到家里告知此事,这是证据。是在小区发生的。即使物业公司不承担全部责任,至少要承担50%,否则小区业主都会陪你去打这场诉讼。
第4个回答  2011-06-04
物业管理公司需按合同完成他们的职责和工作
1、物业管理费包含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小修费用
2、物业公司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职责
3、物业公司保安人员需按照合同要求对小区进行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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