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同时两份工作,不同省份,各自办理了社保,退休后可以在不同地方分别领取退休金吗?

今后全国社保联网,就会出现一个身份证号两个社保账户,如果个人部分合并,是不是退休金也要相应的增加?

不可以在在不同地方分别领取退休金,两个社保账户是要合并的,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具体领取退休金的城市以及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法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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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6

同时交两地社保,退休后可以领两份养老金吗?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不会的。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6-12
根据购买的数额 会相应增加的
第4个回答  2011-06-12
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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