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付了定金,定金数目等于出货的价钱了。写了张收条,我签了名字,客户没签名只留了个手机号码,现在货物已经到了,因为货物需要拆包调试所以在拆包前我又打电话问过客户货是多少钱,如果要的话我就调试了。当时客户说要的,可是第二天客户说不要了。我该怎么办?
收据内容是两联收据............付款方是客户的手机号码,内容是收**定金几千,收款人是我的姓,
客户付了定金后,又不要货物,属于违约的行为,按照定金的违约规定,收定金的一方可以不予退还定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应当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