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如题所述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如下:
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如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人。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五十二条
【法院不立案的救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是什么
1、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实际工作中,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主要是由于该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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