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你提问所说的情况,你要去的是个外国公司,他们只是在中国境内有项目。也就是说,你是外国公司的员工,只不过工作地点在中国。如果是这种情况,双方的劳动争议无法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你要去的那个外国公司显然不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你的情况是境外企业派你到中国境内工作(晕,怎么说得跟敌特似的),没法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那个外国公司在境内成立了项目公司,并且用项目公司的名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就最简单省事,项目公司就是个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与内资企业没啥区别,无需通过外劳服务机构,直接签约即可。
3、如果那个外国公司在境内成立了常驻代表机构(注意必须是正式注册的,未经政府有关机关批准自行设立的代表机构会被依法关闭),并用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你签约,情况比较复杂。不少地方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不得直接招聘雇员,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或者叫外事服务单位,不是你理解的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如果你没接受这种服务,那你的劳动关系不被承认,只算雇佣关系,没社保没年休假没加班费没经济补偿金。
追问这家外国公司既不是在境内成立了常驻代表机构寄没有在境内成立了项目公司那我这合同应该怎么签署啊?
追答哈哈,那就只能和外国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了,你成为外国公司的雇员(中国法律叫劳动者),适用外国劳动法体系,不再适用我国劳动法体系了。这还真不知是不是好事,要看那个外国劳动法是不是保护员工利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