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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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限制了我国的外贸出口
近年来,我国一些出口产品频频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受阻,有的甚至退出了市场,损失趋于上升。中国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TBT的影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受到发达国家TBT的限制,造成每年约90亿美元的损失。[6]
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的标准极其严格,导致我国2006年6月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大幅减少,为5.69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8%。[7]据测算,受“肯定列表制度”影响最大的农产品包括:茶叶出口涉及就业310万人,蔬菜涉及314万人,烤鳗涉及43万人。[3]2006年,日本将我国出口的大米检测指标由1993年的47项增加到现在的116项,致使无锡的大米出口由1980年代每年的10多万吨下降到零。[8]2008年5月9日和5月28日,日本厚生省实施批批检验呋喃它酮和呋喃唑酮,有13家企业的16批产品分别被检出呋喃它酮和呋喃唑酮超标,这使企业通关时间加长,出口量进一步萎缩。[3]
近年来,发达国家实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加大对进口茶叶的农残检测,提高检测标准,对福建乌龙茶出口造成了负面影响。日本对进口的茶叶设置了108种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而实际检测项目多达142种。与欧盟的比较,不仅量多,有的指标还严于欧盟。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行“肯定列表制度”,对茶叶农残的检测要求大幅提高。有限量的农残项目从原来的83项增加到144项,无限量标准实行“一律标准”,即限量为0.01mg/kg。日本对设限外农药采用统一标准,大大增加了福建出口的乌龙茶农药检出的概率。这使得福建乌龙茶的出口量从2001年的14296吨/年下降到2006年的12626吨/年,出口金额从2001年的3476万美元下降到2006年的2976万美元。[9]1999年7月以来,欧盟大幅度增加了出口茶叶农药检验的项目,同时提高了标准的严格度。在数量上由1999年的6种增加到2007年的216种,其中93.6%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为仪器的最低检出限,大大增加了我国茶叶出口的困难。而且,欧盟仍然根据1998年第98/82/EC号规则中有关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规定,坚持对干茶叶(固体物) 中的农残进行检测,即检测每公斤干茶叶中农药残留的含量,而不是按照消费习惯对茶水中农残进行检验,对干茶叶取样检测的方法导致出现农残大量超标现象。随着欧盟实施的茶叶农残检验标准越来越苛刻,中国对欧盟茶叶出口逐年下降,1998年中国对欧盟(25国)出口茶叶4.3万吨,2006年出口茶叶1.8万吨,九年间下降幅度达58.1%。[3]
在禽肉进出口方面,中美禽肉贸易面临的严重问题是贸易不平衡,我国进口量大,出口量少,2008年中国自美进口禽肉超过60万吨,出口为零。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2008财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33款规定,不得将该法案拨款用于制订和实施有关允许中国禽肉产品进口,这严重影响了中美禽肉贸易。2009年3月10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涉及限制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2009财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继续关闭了中国禽肉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的大门。[3]
(二)提高出口成本,削弱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从经营成本角度来分析,TBT措施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会产生成本障碍作用,具有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削弱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中国出口农产品受阻在很多情况下是信息系统不发达、缺乏对进口国各种技术限制的了解所导致的。首先,企业要获取对方要求的标准、技术法规,只有通过贸易商社索取,常因交涉不利而贻误成交机会,由此造成的交易成本使得企业出口成本增加。另外, 一些国家的技术标准很苛刻,中国许多企业现有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如果勉为其难,势必要修改或改变设计、工艺,甚至推迟交货,相应地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例如,根据日本的命令检查制度,一旦一个产品被命令检查,其通关成本会成倍增加。中国每批输日农产品通关费用平均约15~17万日元,通关时间在4天左右,而被实施命令检查的农产品通关时间则需10~20天,且仓储、检验等通关费用成倍增加。[3]在某些绿色壁垒方面,如对比欧盟的动物福利标准,我国养殖企业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对欧盟猪肉、牛肉类食品的出口一直较少。此外,随着新标准的实施,欧盟对全过程的监管要求使企业在饲养、运输、人力等方面的投资逐步增加,这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对欧盟加工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将逐步增加。最后,为农产品进行卫生检疫而延候误时间,而时间具有价值,这将会导致机会成本的上升。
(三)易引发纠纷和贸易摩擦
由于进出口双方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对技术法规、标准、程序、制度等理解不一致,或者由于进口方采取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导致双方在进行贸易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甚至是贸易摩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引发贸易争端的重要领域。在世贸组织争端案例中,有28%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中国与美国的技术性贸易纠纷主要体现在禽肉出口方面。2009年,美国国会无视美农业部基于现场调查、严格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仅凭对中国食品的成见和议员的主观臆断而出台“727”条款。此外,该条款的解释性说明对中国输美禽肉产品设置了新的障碍。美方做法不仅毫无科学依据,而且严重违反WTO有关规则。2009年4月17日,中国商务部就美国不公平阻止中国肉鸡出口正式向WTO提交了磋商请求。同年9月2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自即日起启动对美进口鸡肉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立案调查。[3]例如,中国双孢蘑菇被美国海关以质量和安全为理由,扣押、索赔、退货达100多批次。中国成为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最多的国家,其蔬菜产品也和日本发生了多次贸易摩擦。[5]日本也与美国有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纠纷。由于日本禁止进口带火疫病的美国苹果并制订了极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了包括美国的几个出口国的多次投诉并提交到WTO申诉,美国与日本的苹果进口纠纷持续了30年。[10]
(四)造成农产品类别与农业区域发展不平衡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农产品出口企业而言,具有资源分配导向的作用。即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森严的农产品,其生产投入会相应减少。相反,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农产品,则会吸引新增投入,进而扩大生产。因此,农产品出口企业自然趋利避害,会发展非受限农产品的出口,而某些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农产品(如羊绒等)过度发展,一方面会挤压其他农产品的资源投入,导致农产品类别的不平衡发展,另一方面,过度发展某种农产品,会导致供过于求,甚至对出口国的生态和环保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各省、市的外贸发展影响程度不平衡。分地区调查显示,湖南、贵州等内陆地区因技术水平较低,标准认证、产品认证不完善,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较重。[5]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地区农产品的发展就会落后于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地区,不利于我国各地区产业的均衡和和谐发展。
(五)使国内企业市场遭受冲击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国内市场大门已经打开,从需求的可诱导性以及跨国公司跨国经营本土化的可行性来看,我国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对国外农产品或国外农产品企业吸引力是极大的。在WTO条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大门是敞开的,这必然给国外农产品或国外企业有可乘之机,对我国农产品产业、农产品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以及会因进口农产品卫生和质量问题而使我国农产品消费者利益受损。[5]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者大都属于小户型生产者,生产规模较小。这种现状就决定了生产者的盲从性。当一种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价格水平较高时,农户就会盲从的扩大生产,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较长的时滞性,最后导致产品过剩与销售价格下降。尤其是存在着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当一种产品出口受到冲击时,大部分生产者就会大幅度降低价格抛售该农产品,然后转型生产别的产品。一旦针对该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消除,由于农户已经转型生产其它产品,市场上就会存在着该产品的供给缺口。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使得我国国内市场农产品的价格与供给都存在遭受冲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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