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如题所述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人是指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要依靠外界设施来维持生命;二级残疾人是指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无法通过工作获得生活来源,肢体活动受限,无法进行社会交往;三级残疾人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些标准是根据个体在医疗护理、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和社会心理因素影响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对于三级残疾人,农村地区的补助标准是,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按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残疾人评定的条件:
1. 残疾人评定需根据视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情况进行;
2. 评定时考虑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的程度;
3. 评定时需考虑残疾人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
4. 评定时需综合考虑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的影响;
5. 一级残疾人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外界设施维持生命;
6. 二级残疾人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无法通过工作获得生活来源,肢体活动受限,无法进行社会交往;
7. 五级残疾人社会交往贫乏,需要减轻工作量,活动范围受限,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8. 伤残等级鉴定应在劳动者伤情稳定后进行。
综上所述,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是根据个体在医疗护理、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和社会心理因素影响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评定时需考虑残疾人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以及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对于不同级别的残疾人,农村地区有相应的补助标准。伤残等级鉴定应在劳动者伤情稳定后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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