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逃汇行为(第三十九条),如未经允许将外汇转移至境外或欺诈转移境内资本,外汇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处以逃汇金额30%至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非法套汇(第四十条)和违规外汇收付(以人民币收付外汇或骗购外汇)行为,将被处以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金额会相应增加。同样,未按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或非法结汇的行为,将受到相应金额罚款的处罚,严重者也可能被要求改正或停止相关行为。
携带外汇出入境(第四十二条)和违反外债管理(第四十三条)的行为,分别会受到警告和罚款,其中涉及海关规定的,还需接受海关处理。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第四十四条)和非法使用外汇(第四十五条)的行为,会要求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金额可达违法金额的30%以上。
未经过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第四十六条)的金融机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严重者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具体行为(第四十七条),如未按规定审查交易或办理资本项目,将受到罚款和业务限制。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等行为(第四十八条),个人和机构将分别受到警告和罚款。对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了罚款,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处分,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则会受到警告和罚款。
最后,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第五十条),而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