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调休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一、劳动法关于调休的规定
1.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2. 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后调整岗位。
3. 如果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4. 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二、调休的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调岗工资发放标准
1. 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2. 职工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之间调动,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以本人现行的工资等级,执行调入单位的同等级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应适当降低工资。
3. 由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人所在岗位和考核的结果分别确定岗位、技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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