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问,我们公司要在员工工作半年以上才签劳动合同,不是2个月内必须签吗?

然后公司的各种政策与我们签订的合同完全不符,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比如,合同上是双休,而实际是单休。法定节假日必须上班,可以补休相同天数,但是没有任何补贴,平日加班也没有任何补贴。最最气人的是,从来不按时发工资,本来就是每个月10号发上月工资,但是一般都拖到15号、20号这样子,我们提成是次月30号之前发放,3月的提成就会在4月30号发放,但是现在都6月了,3、4月份的提成至今未发,这种情况每月都会发生,少则托10天,多则2个多月。我们要怎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公司应该怎样赔偿我们呢?
我们的试用期是2个月,2个月后已经转正了,但是仍然要等到半年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我在这里工作1年多了,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发给我们,当时签的时候是一式两份的。

  用人单位涉嫌了违法,如果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理由是存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示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不相符,你可以收集证据,例如上班的记录、考勤等都可以。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以上所有的违法记录,必须收集证据,例如确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损毁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工资卡银行单位发放记录等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04
1.公司需要补偿您就职一个月后到签订合同期间,不签合同的赔偿
2.公司需要承担平时加班费的赔偿
3.如果拖欠工资较严重,也需要承担无故拖欠工资的赔偿
4.您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3个回答  2011-06-04
法律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应当按月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3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经济不景气、效益不好等原因无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用人单位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你可以权衡一下,你的单位属于什么情况,如果认为能够接受,那就在继续做下去的前提下与老板协商处理;如果认为不能接受,那就拿起法律的武器,毕竟这是法定的权利。
供参考。
第4个回答  2011-06-04
很简单,你们打电话去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不要写信,怕留下把柄。一次不行,再打;二次不行,三次、、、、、、一定会成功的。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很奏效的,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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