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创立之日起,应即向其所有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且必须将各股东的个人信息及其居住地,以及其出资额度与相应的出资证明书编号登记在册,以备查考。
其次,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肩负着决定公司运营方针和投资规划策略等关键业务的重任。
第三,在当前的现代化企业体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成为一种趋势,为此,我国《公司法》据此精确定位了公司治理体系。
第四,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能够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或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来分享红利,这个权益是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
接下来,受保护的重要权益包括得知相关信息的权利,尽管股东已把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股东仍有权利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
第六点涉及关联交易审查权,按照法律规定,股东有权透过股东大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宜做出决议,在此过程中,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股东,则不能对该议题进行投票或参与决策。
最后,依照《公司法》,每位股东都拥有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而股东会也应遵循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便确保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如果股东认为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存在程序不合法或实质性内容违法,他们同样有权申请撤销这些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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