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相关法规

如题所述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相关法规旨在加强城市旅游功能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进步。依据《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设立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创优工作的指导,各省市需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工作。《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用于评估城市表现。


鼓励各地级市参与申报,申报城市需提交申请报告、市政府支持文件、创优方案、机构设置等文件。国家旅游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城市形象,并设立标志物作为象征。申报城市需按照《标准》进行创建工作,自列入名录后,至少三年内进行持续努力。创建过程需接受上级机构的督促检查和宣传发动,确保与其它活动同步推进。


参创城市在实施计划后需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率需达到90%以上才能申请初审。初审由省级旅游局组织,对《标准》所有项目进行评分。通过初审的城市可向国家旅游局申请验收,验收时严格依据《标准》。通过验收的城市将正式命名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物。


已命名的城市需保持创优工作的连续性,接受复核,未通过复核或存在问题的城市将受到相应处理。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行政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须依据《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由国家旅游局验收组对创优城市检查验收,并达到“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准的要求。我国自1998年开始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以来,分9批339多座城市通过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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