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如题所述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1-26
制宪权
学者观点
特征
目录
1摘要
2基本信息
3学者观点
4特征
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 verfassunggebende Gewalt, pouvoir constituant)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於国家权力,高于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制宪权的原始拥有者和最终拥有者应该是人民,但制宪权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来行使,他们成立政治议会(一般称为制宪会议),并以人民的名义,根据法理、自然法、革命目的和国际法的规范,委托部份专业人士起草宪法,之后再由人民的代表通过,最后交由全体国民公决而最终通过宪法,重新确认或创制国家结构和人民权利。由於制宪权的行使人并不是全体国民,因此最终必须经过全民公决才能获得合法性,因此,非经公决之宪法也不是合法的宪法。制宪会议的组成人员、制宪会议成员的提名门槛也直接影响到宪法的民主性和分权性,历史上不少专制政府都借垄断制宪会议、架空人民代表或者无限期押后全民公决来达至其专制统治的目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制宪权
外文名
constituent power
定义
创造宪法的权力
类别
统治阶级拥有的最高决定权
学者观点
我国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统治阶级拥有的最高决定权。关于它的享有者,我国学者认为是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君主,军人专政时的军人),也有人认为是专门机构(制宪会议等),还有人认为是全体国民。

但通说认为,制宪权即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一种高于国家权力的特殊权力,它产生国家权力。只有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时,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宪政的宪法,才能产生有限政府。不过就各国实际运行而看,它的享有者一般是三者共同制宪。

特征
第一,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 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第三,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的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转让。

第四,制宪权的自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

免责声明
本词条由网友小小xiao参与编辑。

头条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头条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email protected]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头条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www.baike.com
意见反馈
©2020 baike.com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1-26
制宪权,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於国家权力,高于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制宪权的原始拥有者和最终拥有者应该是人民,但制宪权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来行使,他们成立政治议会(一般称为制宪会议),并以人民的名义,根据法理、自然法、革命目的和国际法的规范,委托部份专业人士起草宪法,之后再由人民的代表通过,最后交由全体国民公决而最终通过宪法,重新确认或创制国家结构和人民权利。由於制宪权的行使人并不是全体国民,因此最终必须经过全民公决才能获得合法性,因此,非经公决之宪法也不是合法的宪法。制宪会议的组成人员、制宪会议成员的提名门槛也直接影响到宪法的民主性和分权性,历史上不少专制政府都借垄断制宪会议、架空人民代表或者无限期押后全民公决来达至其专制统治的目的。

学者观点
我国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统治阶级拥有的最高决定权。关于它的享有者,我国学者认为是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君主,军人专政时的军人),也有人认为是专门机构(制宪会议等),还有人认为是全体国民。

但通说认为,制宪权即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一种高于国家权力的特殊权力,它产生国家权力。只有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时,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宪政的宪法,才能产生有限政府。不过就各国实际运行而看,它的享有者一般是三者共同制宪。

特征
第一,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 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第三,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的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转让。

第四,制宪权的自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
第3个回答  2020-11-26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第4个回答  2020-11-26
制宪权是制定和修改的宪法权利。

制宪权即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一种高于国家权力的特殊权力,它产生国家权力。只有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时,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宪政的宪法,才能产生有限政府。不过就各国实际运行而看,它的享有者一般是三者共同制宪。

制宪会议的组成人员、制宪会议成员的提名门槛也直接影响到宪法的民主性和分权性,历史上不少专制政府都借垄断制宪会议、架空人民代表或者无限期押后全民公决来达至其专制统治的目的。



扩展资料:

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 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的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转让。制宪权的自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