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将法分为哪两种

如题所述

西塞罗将法分为了自然法和实在法。

对于自然法,他说:“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在他看来,只有这种法律才是真正的、最高的法律。

而对于实在法,他说:“因为我们的语言离不开民众的观念,因此必然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为法律。”从这句话中能够看出西塞罗将实在法也称为法律的原因不过是“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



西塞罗的法学成就:

西塞罗是一位西方历史上早期杰出的法学家。准确地说,西塞罗不属于他那个时代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他同时代的人说,如果西塞罗懂一点法律的话那他就无所不知了。那时的法学家所做的主要工作是解释市民法,回答市民法的问题。

西塞罗的著作并没有像他们那样“周旋于细枝未节当中”而是从“法律和法的根源”以及“从哲学深处汲取法的原理”来“解释法的本质问题”。所以,西塞罗可称得上是一位法哲学家,而不仅是法律家。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他所著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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