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员必须与公估单位或

如题所述

在发生财产保险理赔案件的时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在保险定损时,都从各自利益出发,坚持己论,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定损是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给被保险人的印象是定损不公平。因此需要一个独立的公估机构来进行定损,它不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也不代表投保人的利益,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化解各方的矛盾。
保险公估行在在美国叫理算公司,在日本、香港及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叫公估行或公证行,为了和我国的公证处在名称上进行区别,我国叫公估行,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把保险公估行称为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既可受托于保险当事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为了保证公估机构的公证性,投资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公估行的性质属于金融中介机构,并不是政府机关,他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中介服务,虽然他所签具的证明书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因为公估行作为中介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并且由专业人员参与定损,在解决争议或诉讼过程中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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