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年审需要准备灭火器吗?

如题所述

汽车年审,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和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是需要准备灭火器,其他汽车年审是免费的。

1、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一)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

(二)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免检车除外)。

2、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办理地点: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4、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收费情况:不收费。

5、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6、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存在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三)未缴纳车船税或者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免检车除外);

(五)非本市登记的摩托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未办理委托检验的委托书。

扩展资料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四)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检验一次;

(五)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

(六)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七)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核定载客人数7人及7人以上的、营运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车辆以及面包车、每2年检验1次。上述情况以外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注册登记6年以内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八)注册登记6年以上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免检车还可以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

(五)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网上车管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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