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协议什么罪

如题所述

无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洞头法院宣判的这4起典型案件,看看这些有能力履行而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告人如何最终自食恶果。
案例一
      2020年6月16日,许某某与陈某、被告人王某力请求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洞头法院确认,达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的还款协议。后因被告人王某力、陈某未根据上述协议履行还款责任,该案于2020年8月24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4日,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力名下支付宝账户共发生有效交易1447笔,其中收入262笔合计639507.52元,支出1185笔合计707287.72元。截至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力未向许某某偿还法院裁定的债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力自动投案,已清偿部分债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
      王某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清偿部分债务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洞头法院判处王某力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
      2019年1月14日,洞头法院判决被告人倪某某偿还其父母林某某、倪某借款276000元及利息。同年4月11日,市中院二审维持该判决。同年5月7日,林某某、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人倪某某经人民法院责令,仍拒不提供其位于河北省某县房产的购房合同及原购房发票,导致法院因无法处置该房产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告人倪某某另在未向人民法院备案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使用本人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分别支出548623.55元、151878.06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清偿债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
      倪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关系特殊,基于家庭亲情、人伦道德角度考虑,洞头法院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三
      2019年10月29日,陈某某、陈某某和被告人林某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象自愿分两期归还陈某某和陈某某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19年12月27日前归还38000元及利息。协议生效后,林某象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9年12月3日,陈某某和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洞头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15日,林某象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情况。经执行,林某象在金融机构的六千余元存款被法院依法划扣,且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终结执行程序。另查明,2019年12月8日至2021年6月1日,林某象名下支付宝账户内有效交易总额为21万余元,其中收入7万余元,支出14万余元;财付通账户内有效交易总额为38万余元,其中收入19万余元,支出1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象主动投案。
      林某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林某象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洞头法院判处林某象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方某威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某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2021年1月25日,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威名下财付通账户共发生有效交易1393笔,其中收入372笔合计105256.77元,支出1021笔合计106219.8元。截至2021年11月,被告人方某威未向张某某偿还法院判定的债务。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威被抓获归案,已清偿债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
      方某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方某威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向被害人清偿债务并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洞头法院判处方某威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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