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属于什么案件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黑案件是指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罪名的案件,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黑中的“黑”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黑社会,一般该类组织自称黑帮或者与黑社会存在关联,并且黑社会和黑帮常常着黑色的衣服,故该名称由此而来。
而所谓“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其实质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狭义上的涉黑案件,也就是纯粹的涉黑案件,具体是指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三个罪名的案件。
一、黑社性质组织如何判刑
黑社性质组织罪判多久,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怎么判的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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