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什么意思啊

如题所述

一、是否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含义如下: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政府需要为其安排义务教育
1、国家规定:家长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并且缴纳各种保险,如此家长即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不是户籍人口,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未来上学可按当地随迁子女政策入学或参加升学考试(一般指的是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
2、指你父亲或母亲是原农村或外地户口,如今是进城务工的人员,在务工所在城市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了各种保险的。
3、进城务工子女指农村家庭集体搬迁到城里居住,但没有取得居住地的户口的家庭的子女,也叫农民工子女。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你父亲或母亲是原农村或外地户口;
5、如今是进城务工的人员,在务工所在城市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
6、并交了各种保险的如今他们的子女也随父母一起迁入城市生活和学习,这些孩子就叫随迁子女。
二、未成年随迁子女的条件是:
1、该子女系内的户口未成年人;
2、其父母户口均在本市但不在一户内的;
3、户家庭尚未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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