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1个回答  2007-06-04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新型用人机制的形成,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劳动者一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就业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应当与其所使用的全体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新录用、接收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须按《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下情形可以约定为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3)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协商约定的内容有:
(1)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等有关事项;
(4)关于劳动者居住单位福利性住房的约定;
(5)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工作完成的具体界定标准;
(6)因各种原因不在岗的劳动者,不在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社会保险、福利等有关事项;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外的违约责任。约定该违约责任时,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的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实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
6、劳动合同签订后,可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7、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即修改、取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或增加条款。劳动合同变更后,原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未变更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8、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时,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修改条款的建议。对方当事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建议协商的答复。若同意变更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协议即行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式样附后)。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9、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此项工作达到约定的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0、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合同终止前3日内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4份,双方当事人各持1份,并由用人单位在7日内分送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据此提供有关服务。
五、劳动合同的续订
1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30日,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并达成意向性协议。
1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执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书”(式样附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13、提倡生产经营正常、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不作较大调整的用人单位,尽量与能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6628134.html?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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