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发文时,公文标题中各发文机关之间是否应加顿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那联合发文时,公文标题中各发文机关之间不用加顿号?我见过很多联合发文的文件,它们标题中各发文机关之间不用顿号而用空格,将各发文机关间隔开来。曾见过一公文标题:XX委 XX局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期间XXX的通知。这个标题不仅发文机关之间用空格,连事项内容里都含有空格。虽然这样的标题没有标点符号,但是我总感觉很别扭,公文标题没有标点符号,但是标题中含有空格这符合一般的书写规则吗?
好困惑,到底该怎么做才是对的呢?

第1个回答  2011-06-06
发文机关的红头都是发文机关印刷好了的,没有必要再在标题中使用发文机关的名称。

请你尊重他人的意见,好好学习。

你最好能够举例说明,也有可能你表达不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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