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接受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合同是否成立?
2 甲公司出售一台仪表设备,向乙公司发盘如下:兹确认出售一台仪表设备,预付5000英镑后交货。乙公司复电:确认贵方来电,我方购买一台仪表设备,各项条件依贵方的条件,我方已经汇交贵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贵方交货前由贵行代贵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但甲公司既未答复,也未交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问合同是否成立?
3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期内答复,如果甲公司在两星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订购1000套服装的订单,2月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1000套服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谈不上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1000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一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