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给钱,能否要求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可以,写明法律依据)

问题改为:发包人不给钱,能否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分包人同意,可已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建筑法
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招标投标法
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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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3
这是可以的,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分包人同意,可已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个回答  2011-04-13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13
你应该是起诉要求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与你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是总承包人,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追问

分包是合法的

追答

那当然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啊!分包的时候没签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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