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停工超过七天,将开始计算误工费。在此情况下,停工或窝工的工日单价将以普通工日单价的70%为基础,结合综合价格计算。工日数的确定依据施工现场直接生产工人的实际人数,且停工或窝工的工日数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的实际停工天数。若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超出部分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误工费的结算标准如下:
1. 若受害人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并且能够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误工费将根据实际减少的劳动报酬计算,即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误工天数。
2. 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其工资与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相当,误工费将按照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即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除以360天,再乘以误工天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或缓建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减少或弥补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停工、窝工、运输、设备迁移、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及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若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不准确资料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导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支付额外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若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质量不合格,按照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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